戴惠英进入中山大学法学院读书,正是解放战争时期,她很快就成为进步学生,加入了中共地下组织。在1948年的学生运动中展现了高超的法律斗争智慧。她以《中华民国宪法》第14条“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”为依据,起草《集会合法指南》,系统梳理了游行示威的合法性依据、程序规范及应对军警干预的合法抗辩策略。这份指南成为学生运动的重要行动纲领,强调“以法抗暴”的路径。
在1948年5月的“反饥饿游行”中,她手持《六法全书》(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汇编,包含宪法、民法、刑法等),与镇压军警展开激烈辩论。她援引《刑法》第149条“妨害秩序罪”的构成要件,指出学生行为未达到“聚众施强暴胁迫”的程度,并引用《违警罚法》强调警方无权随意逮捕。凭借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,最终迫使警方释放12名被捕学生。这一行动不仅保护了学生,更揭露了国民党政府“法治”名义下的专制本质。
1948年4月至6月,戴惠英以法律实习生的身份潜入广州“特种刑事法庭”(专门审理政治案件的秘密法庭),借机抄录审讯记录。她发现法庭常以《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》扩大“叛乱罪”范围,将学生抗议定性为“颠覆政权”。为传递情报,她利用《民法典》的批注栏,以明矾溶液密写关键信息(如被捕人员名单、审讯策略),通过沙面教堂的法籍神父约瑟夫·杜邦转交香港《华商报》。此渠道依托沙面租界的治外法权,规避了国民党特务的搜查,使中共地下党能及时调整营救策略。
此举体现了她将法律文本作为“合法外衣”的双重运用:既作为掩护工具,又通过法律条文的批注传递密文,展现了革命斗争中的创造性策略。